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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的运用及其法律风险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8-19

一、民事信托在婚姻家庭财产中的运用前景及优势

2012年市值超过 750 亿港元的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蔡奎夫妇离婚,其中吴亚军、蔡奎要分割的资产占比超过 70%。然而,当中却没有出现股权纷争,该公司股价基本保持稳定。这得益于龙湖地产这两位创始人利用民事信托制度做出了巧妙安排,提前实现了分家。公开信息显示,早在龙湖地产上市之初的 2008 年 6 月,吴亚军与蔡奎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设立一只家族信托基金代为持有龙湖地产股份。股权经过近几年的几番变更,截至 2011 年底,吴亚军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基金持有超过公司 45%的资产,蔡奎则通过蔡氏家族信托基金持有龙湖地产超过 30%的权益 。民事信托是什么?有什么优势?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接下来本文将简要分析民事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运用、独特优势、法律风险及其需注意事项。

民事信托在国外已开展多年,在国内还属于崭新观念。但是从改革开放后,经过 30 多年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事信托越来越为人所知。根据《2011 年胡润财富报告》,我国目前有 96 万个千万富豪和6 万个亿万富豪,其中亿万富豪的平均年龄已达 43 岁。在未来 5 到 10 年内,全国约有 300 多万家民营企业将面临企业传承问题,第一代民营企业家正逐渐老去,家族企业正处于两代人财富、权力交接之关口 。而对于一个富裕人士的家庭,如果缺乏稳定的财富传承机制,继承人之间争夺财产的纷争将频频出现。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推出的《2011 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财富传承”已继“创造更多财富”、“保证财富安全”和“高品质生活”之后,成为排名第四的高净值人群财富目标。如何实现财富和事业的顺利传承,成为现在中国富人面临的重要课题。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自己的财产。民事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工具将会在居民生活中逐渐占据重要的地位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由1.26亿增长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0.2%提高到11.6% 。依据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进入老龄化社会。说明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现象说明我国老年人之多,必然面临遗嘱订立问题。选择信托方式的订立遗嘱也为民事信托发展提供了契机。

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2004年10月在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上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根据《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该条中提到了民事信托,江平教授认为将我国信托法的民事信托解释为普通法系的私益信托,而营业信托只不过是受托人为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一类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将该资产转予指定的受益人 。该信托像一个有限公司一样运转,一般委托人生前自己掌握,等委托人身故后,受托人责任开始生效。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是财富传承规划中最为重要的管理工具,是维系私人财富稳定过渡的有效机制,80%至90%的富豪会通过信托或基金会的方式将财富传承给后代,民事信托作为一种家庭财富管理、遗产分配的有效工具已经非常普遍和成熟。吴晓灵教授在2010年在信托峰会上讲到:财产权可以分为占有、使用、获益和处置四个方面构成了财产的完全的权利,财产的使用和处置表现了对财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介入。但是财产权的传承、财产权的代表,财产收益权的处置,法律并不允许其他金融机构介入。在财产权的传承、代表和收益的分配,其他的金融机构是无法与信托进行抗衡的 。吴晓灵教授提到的信托无人能抗衡的一个运用实际上指的就是民事信托。

目前国内运用民事信托的领域主要体现在有效率的财产管理上,我国目前财富的管理分散化严重,不仅导致效率低下,而且还造成了巨额财富的损耗和浪费。我国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使委托人可以支配的财产非常有限,并且遗产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家庭财富因为继承制度原因分散化严重,巨额民间财富的管理一直缺少有效的制度设计,发展民事信托,克服作为家庭财产管理和遗产管理信托的“先天不足”,是信托功能发展的重要领域。民事信托相比较其他财富传承方式,民事信托在以下几个方面独显优势。

1 .财产安全隔离。信托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即把性质不同的财产划清界限。信托财产和委托人本人的其他财产是隔离的,信托财产之间也不能相互混用、交易,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对内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业主,现实操作中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常无清晰之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不必要的暴露在企业债务追偿风险之下。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信托资产稳定在受托人名下, 除了信托财产非法所得除外,一般情况下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构筑了企业财富和个人财富间的防火墙,规避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历经百年,但家族财富没有因为家族主心骨的让位、辞世而分崩离析,究其原因是其家庭运用信托,在家族成员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掌控庞大的家族财产之前,把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管理,使家族财产得以永续及传承。

2.减少遗产纠纷。订立遗嘱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财富传承手段,但遗嘱的真实性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国家继承法的区别、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发遗产纠纷。而一个家族一旦发生遗产纠纷,可能导致家族财富在纷争中被消耗侵蚀,甚至家族企业因矛盾而破产或被外资收购。信托并不会留下产生法律争议的机会,因为有关问题在信托文件中讲清楚了。梅艳芳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基金,梅妈妈的生活费由梅艳芳的信托基金每月支付。因此,尽管梅艳芳母亲对女儿遗嘱心有不满,但最终梅艳芳的遗产还是按照她生前的愿望进行遗产分配。

3.财富灵活传承。相比保险而言,民事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财产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期限等条款均可由委托人根据实际需求和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灵活约定。此外,即便信托契约已经确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就信托契约进行更加个性化的修订,比如:约定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如“受益人年满 18 岁”、“受益人结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后”等;受托人还可以设定发生突发情况时的信托资产分配安排,如委托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

4.合理规避遗产税。在西方设立信托的好处之一是人去世后可以免税,因为信托并没有随着人的死亡而解体。美国遗产税随着遗产的增加而增加,最高的可达遗产的一半以上。虽然目前内地还暂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旦开征,如果用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就可能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及赠与税,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中期成果报告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征收,起征点定为500万元。2012年深圳市政府提出的十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中也提到,深圳可以试点遗产税。种种迹象显示,对于近30年来财富快速增长的国人来说,遗产税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我国到了该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如果设定民事信托将财富通过信托收益的方式传承给下一代的话,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只是一个财产的集合,信托资产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就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及赠与税。

5.信息严格保密。一旦民事信托设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委托人没有义务对信托资产进行披露,而且受托人也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披露。

二、民事信托中的相关法律风险

1、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与合法性
设立信托应当明确具体地界定信托产范围,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也就没有信托。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代表受益权的确定性,信托财产合法性则设计到财产处分行为的基本法律要求。

2、信托财产必须为受托人取得
受托人没有取得信托财产即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无法执行信托。《信托法》规定了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鉴于在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中,信托的设立是委托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信托应当属于实践性的法律行为需要将标的物移转、由受托人取得之后才能生效;如果财产尚未交付信托即生效的话,由于受益人无权要求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就有可能落空。委托人就其财产设定信托,应当将信托财产移交受托人占有并控制,使得受托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如果没有要求依法登记,那么财产的交付日期即可视为信托生效之日。财产的交付依财产的不同种类及不同的情况而有不同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拟制的交付即由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凭证交给受托人。

3、信托的登记及公示需注意事项
我国《信托法》也规定了信托公示制度。信托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信托移转的公示。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将信托公示的方法仅限于登记一种。信托移转的其他公示方法在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有关办理信托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信托文件的签署以及信托财产的交付即可依法产生信托法律效力,但为确保信托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避免纠纷的产生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将信托予以公示,比如可以申请公证。此外,已经过注册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设定信托的如:商标、专利、股权等设定信托进行交付时应向有关注册登记机关申请信托文件的备案,并且应当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在公司的章程、公司股东名册等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向注册机关申请登记并将信托文件予以备案。

4、遗嘱信托需注意事项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的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依此条规定,作为设立信托的 “其他书面形式”之一的遗嘱也就不能直接导致信托的成立,其成立要以受托人的承诺为要件;假如受托人不作出承诺遗嘱信托就不成立。

总之如前文所述,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已经成为我国当代人面临的重要课题,民事信托在实现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方面有其独特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与之抗衡的,民事信托在我国必然有极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但由于民事信托在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所以有诸多不健全之处,若能谨慎注意其相关法律风险,就能利用民事信托在中国的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市场开拓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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