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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作者:戚谦(郑州) 发布日期:2016-09-29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现就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合同订立系列之一

合同成立必备条款及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的界定及合同条款的补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合同法》第12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合同漏洞的填补)原则

合同漏洞时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62、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合同有关条款,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统观合同全文,参考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详参《合同法》解释(二)。

(3)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当事人对原有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实务中,涉及15类有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涉及纯无名合同条款的补充的,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 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有学者指出,《合同法》第61、62条是专为填补合同漏洞而设立,第125条不仅适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而且适用于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的判断。因此,在填补合同漏洞时,第61、62条填补漏洞的规则应当优先于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三、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律师提示,在合同签订前后以及合同各个条款的细节上,都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1、做好对合作对象尽职调查

对签约主体的信用调查,查清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主要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避免签约后对方履约不能。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合同若涉及重大交易问题,在签订前,尽可能对派遣相关人员去合作方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该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务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还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当然,上述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不同而酌情选择。

另外,尽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1)对法人的资格调查

一般审查:是否依法成立;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首先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意审查在订立合同时对方是否已经超过经营期限;并且要注意是否正常进行年检,没有经过年检的企业不是适格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办事处、项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资格限制的交易,还应查看其资质。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通过调查工商档案可了解对方签约时真实有效的企业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预留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样式;通过营业执照还可以了解对方的经济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总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是母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如果对方是企业集团名义和分公司名义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其效力是确定的。确认法定代表人,只需查询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可。

(2)对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调查

主要调查其是否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个体工商户还需要调查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

另外,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也是签约审查的重点,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对方签约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2、商业秘密泄露的防范与保密协议的合理约束
(1) 既要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恶意磋商获取相关信息,也要防止善意合作者磋谈时获取公司资料后,会因工作不慎等将公司有用的信息传递出去。
(2)公司在与其他公司合作时,可根据不同的对象签署相关保密协议,要求任一合作伙伴进行磋商前即签署保密协议,使得他人知晓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防止过失甚至故意的泄密现象出现。

★3、如何审查合同对方企业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

1、合作方为单位的,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应保留)、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特殊行业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等资料,并作为合同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合作方是个人,应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现在居住的住址、联系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也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出现纠纷时,有利于我方诉讼和法院执行。

▲重点风险防范:(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看清对方是以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单位下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2)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3)履约能力;(4)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5)合同标的的真实性;(6)其他应当掌握的相关情况。

★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还要做好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2、规范公司对员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授权一定要明确,杜绝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

★规范的授权代理做法: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若必须如此,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员工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该员工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

在该员工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清理、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

3、签订多页合同的风险防范
(1)合同主文在前,签名盖章在后,在合同有多页时,为确定每页内容,应当加盖骑缝章,以防对方不予承认。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2)签约后,一定要留存一份原件,切不可将全部原件都交由对方,以防对方修改。

(三)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因此,企业应尽可能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

律师主张,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对于合同条款,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该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或律师把关。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要注意合同甲、乙方的名称与其公章或身份证是否一致。合同首页的“企业名称”应书写全称,不得简写,最好加盖公章。
(2)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a、法定代表人签字;b、合同专用章;c、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d、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盖章单位或签字个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次审查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最后还要审查是否超过代理期限。

★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若对方是加盖部门的印章,或者对方人员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C、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要注意在合同名称一栏及所有涉及其名称的书面文字上均用全称,不要用简称。
(4)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提示:禁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利用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禁止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禁止代理人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严格管理制度,由财务部统一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授权委托,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已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也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2、合同标的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a、要明确具体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种、等级、花色等。尤其对于多规格产品,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
b、要注意合同及发票上所写是否与实物一致;
c、不动产必须注明名称和明确具体坐落位置。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3、数量:
a、要写清楚数字,大小写都要写,尤其是收条。b、量词要规范,如果非要用不规范量词,则要另加注释。如花生油案。(仅写了个20桶花生油,多大的桶没说,一方主张200斤一桶,一方主张10斤一桶。)c、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标准条款: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若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订立合同时,标的物的等级、材质等都要写清楚。如为卖方,根据卖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中央电视台所播买家具案,用录音机录下来说是木头的,而实际上是木制板的。发票上也盖着一个章“木制板”。结果,消费者败诉……。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5、价款或者报酬:
a、要大写,不能不写。b、要写单位,不能只写数额。c、要写清楚计算标准、结算方式、支付程序。案例:被告方施工队长从原告处以借款名义支出工程款20多万元。但双方合同载明,结算工程款必须有施工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施工方公章,否则,任何人不能领取工程款。结果原告败诉。

6、履行期限、地点、交付方式:
(1)履行期限应明确、具体,不能用“尽可能”、“争取”、“左右”等文字来进行表述。
(2)履行的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其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谁的义务多,谁的义务少。是送货上门,还是买方自提。二是涉及风险承担。三是涉及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问题。
(3)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a、若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b、若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c、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以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将带来诉讼中的举证困难。若对方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4)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易造成付款拖延。

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7、违约责任:

(1)若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2)对于采用定金,还是采用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迟延履行违约金最好在合同中明确。

注意:

a、如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3)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自己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此标准追索赔偿,若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8、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诉讼或仲裁的途径。
(1)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选择约定管辖的诉讼途径,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可明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中任一处对己方有利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争取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常见的约定管辖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要选择仲裁,应明确三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明确约定某一个客观存在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是约定一个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实际上,依据《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9、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不可以作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2)可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签订合同必须注意的几点:

1、合同空白处的填写

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文本中常有“其他________”或空格。若在这些“其他______”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好也不要只划一道“——”,以防被人填上内容。

2、合同加盖公章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可视必要情况写上两个条款:①是“本合同每一页都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该页无效”;②是“本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修改后的内容无效,合同内容以修改前的为准。”
(2)合同在签字后应当加盖双方单位印章。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印章,一般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他公章代替,最好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是个人的还可要求逐页签字。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什么章。单位常常有专门的合同专用章,没有合同专用章的,用单位的公章。有些单位常会以合同上的盖章是否有效来肯定或否认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另外,合同签署时应当确认其公章是否为公司应有的公章。
(3)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对方先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我方合同经办人必须对合同逐条核对,防止对方修改、增加、删除合同内容。
风险防范:a、不得将我方已签字、盖章而对方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全部交给对方或邮寄给对方签字、盖章,防止对方作弊或以其它事因为由,拒绝、拖延交还我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造成被动。b、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交给或邮寄给对方签字盖章。 c、 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盗窃、盗用以及公章被私刻签订合同的,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向合同对方发催款通知或者重要文书,一定要用特快专递,并在封面上注明是什么。不要只在“文件”一栏打“√”。否则,出现纠纷就很难举证。

4、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包括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或者“此页无正文”的说明。

5、坚决杜绝未付款而开发票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只要有发票,而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法院就可直接认定买方已经付款。

▲其他建议: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规避经营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除即时结清、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严禁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3、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就有关问题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特别是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合同谈判到签订合同阶段,应当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本单位内部的合同纠纷,代理本单位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4、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5、统一管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建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7、严格规章制度,坚持规范操作。

在签订合同时按有关程序严格进行,应严格做好合同的审核或公证工作。特别是在合同履行中,切不可为对方的违规行为大开绿灯。如为了防范调包欺诈,交货时货物检验不能做表面文章,可由专人负责货物的检验,责任到人。

8、 皮包公司诈骗

有的骗子有法人资格作背景,自己为合法的法定代表人,但法人企业属皮包公司或已资不抵债,濒于破产。骗子们以法人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合同,采取给付空头或作废支票,或预付部分定金,或货到付款等手段,骗取货物后转而贱卖迅速脱手,然后逃之天天。

(四)合同签订后的工作
1、将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公司应制定一套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切实可行、完善严密的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对所签合同及时归档保管,以随时备查。
3、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异常情况

若长期合作双方一直有合作愉快,但近期出现延迟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企业应引起充分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此时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4、破产逃债的风险防范

个别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使用隐瞒财产、转移财产、涂改销毁会计账目等手段,使债产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其从注册之日起就没打算还债,利用破产手段来赚钱。在经营过程中,其故意四处借贷,或在注册中捣鬼,隐瞒实力,广泛与不知底细的客户交易、拖欠、再破产,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5、交货调包的风险防范

有人在检验时提供真货,设计转移对方注意力后趁机将货物调包;有人甚至将货物换成垃圾、石头,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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