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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8-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损害赔偿采取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恢复到被侵权之前的转态,一般规定如下:
1.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为因其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填平”和“弥补”为限,不实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
2.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时,应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以及是否可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受侵害的权利人生产、经营收入的实际减少量、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等;
3.计算被告侵权获利时,侵权行为人因此所节约的研制、开发成本等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4.侵权行为人非法所得和权利人受到损失数额的证据难以收集的,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侵权赔偿数额,酌定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的性质、技术含量、掌握的难易,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生产、经营的时间和规模、权利人为获取该信息所投入的人力、财力以及侵权行为以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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