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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8-26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现股东会僵局,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会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

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行陷于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

一般而言,股东会僵局产生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股东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使一些拥有较高比例的股东的对立也能够形成股东会僵局。当然,一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心,长期不出席股东会,导致股东达不到召开的法定条件,也会形成股东会僵局。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为打破股东僵局提供了弥补性规定,然而该规定排除了低于百分之十表决权的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同时所提供的解决措施也只有解散公司一项,并不一定符合所有股东的实际愿望。

针对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采取的对策是,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建立打破股东会僵局的更为多样的措施,甚至可能因为章程的有效规定使股东会僵局不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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