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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次数应从何时算起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8-21

【案情简介】

张某2006年6月初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车间维修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5年期劳动合同。去年5月底双方合同期满,企业提出要与张某续签5年期合同,而张某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企业没有同意。但张某坚持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再三解释无果。于是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在企业已经工作了5年,企业先后与自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去年5月底合同期满,企业又与本人续签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又续订劳动合同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该签订,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企业则认为,张某2006年6月初进入本企业,企业是先后两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5月底合同期满,企业考虑再与其签订合同,但张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从2008年算起,之前所签合同的次数不包括在内。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企业不能同意。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合同期满,现在企业要与张某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张某却提出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应该从何时开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从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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