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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作者:刘羿 发布日期:2015-08-21

【基本案情】

劳动者A是北京B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营销代表,于2013年9月15日停止工作,离职手续完毕后,劳动者A又要求B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1年1月7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11年1月7日至2013年9月15日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

B公司认为劳动者A系自动离职且劳动报酬已结清,不同意劳动者A的要求。

争执不下,劳动者A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主要证据】

B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终止创业孵化申请》、《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创业者终止创业孵化交接表》

【庭审要点】

一、入职时间

劳动者A主张其系2010年3月入职。

B公司则主张劳动者A系2011年11月1日入职,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创业孵化终止的劳动合同,但就其自行提交的《终止创业孵化申请》中载明:劳动者A的“创业孵化起始日期”为2010年3月,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二、离职补偿

劳动者A主张双方签订了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合同到期,终止期限为创业孵化终止。劳动者A填写了《创业孵化终止申请》,且B公司领导已经签署同意,合同终止条件成就,B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B公司认为劳动者A系主动离职,该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理由是:《终止创业孵化申请》中载明,“本人劳动者A因家庭因素,现与公司友好协商,终止创业孵化”,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并有劳动者A本人的签字。《创业者终止创业孵化交接表》载明,“终止种类”为“自愿退出孵化”,“终止创业孵化的原因”为“家庭因素”。

劳动者A辩解称所填“家庭因素”是B公司强行要求所致,并不是劳动者A的真实意思,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三、报酬结算

劳动者A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天延时工作3小时,每周仅休息一天。但就上述主张,劳动者A未向法院举证证明。B公司对劳动者A的加班情况亦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劳动者A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B公司主张该5天年假均通过春节延长假期的方式安排劳动者A休假,且在上述的《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中劳动者A已经保证了劳动报酬已结清,再无其他劳动纠纷。劳动者A认可其2011年年休假已休,但主张此后的年假未休且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对于《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中的内容,劳动者A主张上述保证书系格式条款,其中载明的劳动报酬已结清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劳动者A未就上述主张举证。

【裁判结果】

就劳动者A入职时间一节。劳动者A主张的2010年3月入职与B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载明的时间能够相互印证。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对上述时间不予认可,但对此未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鉴此,法院依法采信劳动者A的主张,认定其系2010年3月入职。

劳动者A虽主张其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但根据其自行签字的申请、保证书和交接表可见,其系因家庭原因自行向B公司提出离职,故其要求B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述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劳动者A在离职时签署的《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中载明了劳动报酬已结清,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纠纷,而其又未举证证明该保证书系在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依据上述保证书的形式与内容,可视为上述保证书系劳动者A在离职时对B公司的单方保证与承诺,并不属格式合同。故该保证书中载明的内容合法有效。鉴此,劳动者A再要求B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驳回劳动者A的全部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对于用人单位完善劳资管理制度、减少劳动争议、避免经济风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面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其启示作用进行分析。

争议焦点一:劳动者A是自愿离职还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者,B公司不需要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后者,B公司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补偿。B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劳动者A以“家庭因素”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前者。需要注意的是:1、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必须由劳动者亲笔签字并写明日期;2、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本案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家庭因素”的表述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的主张。

争议焦点二:《终止创业孵化申请》等文件是否为劳动者A自愿签署。劳动者A主张其所填“家庭因素”是B公司强行要求所致,不是劳动者A的真实意思,意在推翻《终止创业孵化申请》等文件,从而规避这些文件中对其不利的记载,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谁主张、谁举证”,B公司提交《终止创业孵化申请》等材料便在审理程序中占得先机,劳动者A被动提交相反证据十分困难。

争议焦点三:《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是否为格式合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者A无法证明受到B公司的欺诈、胁迫,转而从无效格式合同的角度入手,希望推翻《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上“本人确认,本人劳动报酬已结清,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纠纷”的表述,但未获支持。原因是“保证书”、“承诺书”的作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格式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两者法律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所以,采用《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的形式是可行的、适当的。

争议焦点四:劳动者A离职时,工资、加班费等是否结清。本案的结果是驳回劳动者A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的请求,主要依据系《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但应当指出的是:B公司的《员工离职诚信保证书》内容过于概括,只写明“劳动报酬已结清”,而没有将带薪年休假、工资奖金提成、加班费、年终奖、社保费等争议多发事项分别列明,从实务中看,“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纠纷”这种“兜底条款”并不能排除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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