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点击合同研究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10
点击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其独特性在“点击”而不在于“合同”。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是指在电子商务中由网络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出要约,用户以其点击的行为表示承诺从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点击合同的另一种形式是阻止用户未经许可而访问网站的页面。虽然在间接电子商务中,交易的标的是传统的有体物,合同的履行须通过物流渠道,但合同的订立则是通过点击合同。在直接电子商务中,交易的标的是信息,全部交易过程均在虚拟空间完成,此种信息交易合同的订立当然也是采取点击合同的形式。因此,可以从某一层面上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开放型电子商务是以点击合同作为其主要交易形式。
一、点击合同的主体
在线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这主要表现为运行的环境和使用的手段不同,以及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但根据民事主体法定原则,法律从来不承认虚拟的主体,虚拟主体应当视为现实主体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或表现,所有在线交易的主体必须在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并拥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
二、点击合同的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的订立对相对方当事人和物资设备的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格式合同通常由面对面的当事人订立,因此他无需特定的技术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相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才能完成交易,他不仅需要拥有计算机网络设备,而且还要懂得使用网络进行交易的技术。
第二,合同的订约双方地位更加不平等。合同拟定方由于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其可以将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相对方处于订约的弱势地位。
三、点击合同的订立
①要约与要约邀请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采用点击合同形式的交易,一般而言,只要发布了点击合同即会被认定发出要约,这是由点击合同的特点和电子交易的规则决定的。点击合同对于交易规则包括交易的标的、价格、
数量、质量等的规定通常非常详细,而且一般在消费者点击“同意”键时合同即告成立。
②要约的生效
点击合同的要约属于非对话式的意思表示,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对数据电文接收时间的确定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法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方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源: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