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56-7708或010-66080618

合同纠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合同纠纷 >>正文

【建设施工】案例分析——履约保证金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26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12日,杰恒置业与建功建筑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12日,竣工日期分别为综合楼2002年4月5日,办公楼、厂房为2001年12月2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确保优良;建功建筑向杰恒置业交纳100万的履约保证金,包括质量保证金50万、工期保证金40万和管理人员到位保证金10万,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的,应扣减优良工程违约金25万元,管理人员缺位的,应扣减管理人员到位保证金5万元,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减工期逾期违约金1万元,直到扣完为止,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如不存在以上问题,则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后一次偿还。

同日,建功建筑按约进场施工。2001年9月2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日期调整为综合楼2002年7月5日,办公楼2002年1月20日,钢结构厂房2002年1月5日。同日,建功建筑向杰恒置业支付17万元,以补偿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给杰恒置业造成的损失。该费用已在月进度款中扣除。

2002年11月15日,建功建筑在杰恒置业及监理单位参加的工程停工协调会上承认由于其项目部在很多方面做得不够,管理上问题不少,并对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天表示担忧。

2002年12月4日,办公楼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已逾期。

2003年4月23日,杰恒置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施工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建功建筑承担其他工期、质量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中,综合楼工程质量不合格,需维修加固后才能继续施工,厂房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尚在试用阶段。

【法院判决】

判令建功建筑承担违约责任,但履约保证金可以折抵赔偿金。

【法律分析】

首先,建设工程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是为了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应的义务。《建设合同99版》通用条款第41.1款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标准合同07版》通用条款第4.2款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其次,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类似于押金,可以抵扣违约金、赔偿金或价款,两者交叉部分只能计算一次。发包人在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再要求承包人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违约金、存在重复计算,与合同约定相悖。

判例中,法院也支持了上述观点。

【律师提示】

质量、工期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首先要从履约保证金中冲抵,不足部分,另行支付。挽回损失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尽量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补偿事宜,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了断相应的违约责任,尽量不要让发包人去动用履约保证金。
2.在合同中写明: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进度不断退回。防止发包人不恰当地使用、占用履约保证金或者在合同执行完毕后迟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法律顾问网房地产部婚姻家庭部刑事辩护中心客户案件查询联系我们内部邮件
版权所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8号楼4层403室 办公电话:010-66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