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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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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分包案例——工程量计算不清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28

【基本案情】

2000年,正立广场装饰工程由国建装饰承包,承包价2亿元,约定2002年7月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2001年,国建装饰将广场中门安装工作分包给汉森公司完成,分包价预估为300万元。

2002年3月起,汉森公司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手下各施工班组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现场几近停工。国建装饰多次发函给汉森公司,要求其组织各班组施工,否则将自行组织施工。

2002年5月,国建装饰为完成承包任务,决定与汉森公司旗下各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合同,组织各班组继续施工完成装饰工程并约定各班组此后发生的工程量及价款由国建装饰负责。为此,国建装饰还特意准备了每日施工部位、每日施工人数、工资表等资料,并由班组长签字确认。

2002年6月,汉森公司发函至各施工班组并与各班组协商终止了安装协议,其与各班组的工程量结算至2002年5月30日。

2002年7月,装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04年,国建装饰与汉森公司确认广场中门造价为360万元。但国建装饰认为自行组织施工部分金额为160万元,汉森公司认为只有10万元,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国建装饰申请鉴定自行完成的工程量,但鉴定机构认为没有图纸和鉴证,无法确认国建装饰完成的工程量。汉森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争议不是只有唯一答案的问题,各方观点都有几分道理:

首先,汉森公司现场瘫痪,几乎无人施工,可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施工义务,国建装饰有权解除合同。国建装饰发送通知并自行完成剩余工作,加之汉森公司也在收到通知后撤离了现场,应当认为合同已中途解除。

其次,双方在合同解除后,没有及时划清已经完成的工作与剩余工作的界面,双方均有过错。但不能以界面不明为由,否定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

再次,双方最终确定的分包造价是为逐步推进结算工作的努力,不能视为确认分包工程系汉森公司完成。事实上汉森公司也认同其中部分工作系国建装饰完成。

可见,通知后自行完成剩余分包工作,应当认定分包合同已经解除,不宜以工程进度界面不清、双方未确定造价为理由,认定国建装饰组织施工系代为履行。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在综合权衡双方过错后进行。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任何一方都是不恰当的。

【法院审判】

审理中,法院建议按照国建装饰自行完成了一半的工作量结算,双方均未接受,法院遂回避解除合同还是代为履行的问题,以国建装饰未能证明其完成了160万元的工程量为由,仅按照汉森公司主张的10万元来计算国建装饰的工作量。

【律师提示】

在现场瘫痪、无力施工的情况下,国建装饰可以解除合同,为避免工程进度不确定的风险,其应当:
1、书面通知汉森公司解除分包合同,全面接管分包工程。
2、在全面接管分包工程时,应当通知发包人参加交接,请监理单位清点汉森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并列出全部需要修复的质量问题。
3、可以通过对比价格的方法选定新施工单位完成余下工程并要求修复汉森公司遗留的质量问题。为保护工人的权益,可请新施工单位尽量接收原劳务班组。
4、在与汉森公司结算时,应当首先区分已完成工程量、未完成工程量和修复费用,在此之前不要确定分包工程的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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